哪些要素可以被注冊歐盟商標
根據歐盟商標法第2章第4條的規定:“歐盟商標可以由任何標志組成,包括文字、人名、圖形、字母、數字、顏色、商品形狀或包裝、聲音等,只要這些標志能夠將企業的商品/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服務區分開來”。
歐盟(歐共體)商標可以由能用書面表示的任何標志,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姓氏、圖形、字母、數字、商品或其包裝形狀組成,但是這些標志必須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該定義主要從4個方面來體現。
1、申請的標志必須是可以作為商標的標志。
2、該標志可以用書面表示。
3、該標記應該具有識別作用或顯著性。
4、指定的對象必須屬于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一、可以作為商標的標志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所有有形的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圖形、數字、商品或其外包裝的形狀,只要能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均可構成商標。也就是說,要注冊為商標,必須首先是一個標記。這一要求主要在于避免商標權被用來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歐盟商標法未明確提到不能為視覺感知的聲音和氣味,但也沒有特別予以排除,因此只要它們符合書面表示的要求,就可以用作商標。
二、可以書面表示
無論是單純的顏色,還是兩種或者多種既無形狀也無輪廓的顏色簡單并列,或者只是以“各種可能想象的形式”提及兩種或者多種顏色,或者是聲音,嗅覺,只要是其書面表示能做到明白、準確、完整獨立、便于接觸、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觀,并且具有顯著性,則可以注冊成商標。
三、具有識別作用
盡管顏色只是物品的一種屬性,而且通常因為它們的吸引和裝飾作用被用于廣告和商業中,一般不傳達具體含義,但也不能由此得出顏色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起到區別作用的結論,因此不能一概拒絕顏色及其組合商標的注冊。
四、屬于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商品或者服務在注冊歐盟商標時,必須詳細說明商標所涉及的商品或商品的種類,否則無法注冊保護。
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