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字號與商標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商標用于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而企業字號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于商標注冊審查和企業字號核定的分屬部門不同,并未實現數據庫聯網和交叉檢索。企業名稱權的核定沒有建立公示、異議和復審程序,因此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之間存在沖突。
常見的在后企業名稱對在先商標構成侵權的兩種形式包含:突出使用字號侵犯他人商標權;正常使用企業名稱但仍構成不正當競爭。若在后企業名稱的登記具有合法合理來源證明,系善意登記,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號且未導致公眾混淆的,則不構成侵權。
第1種,是商標權在先,字號權在后的,字號即便規范使用但仍然構成不正常競爭情形。這種針對的事一些知名度較高的注冊商標,即便是規范使用,但由于其存在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業字號,因此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于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有所關聯而產生誤認,因此這種將構成不在正當競爭。
第2種,是商標權在后,字號權在先的,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出于以下三個考慮因素:
A. 在先企業名稱權利人所提交的證據能否充分證明該企業名稱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B. 使用在后注冊商標是否存在攀附在先企業名稱商譽的惡意行為;
C. 在后注冊商標是否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